为保障我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本科教学事故发生,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给学校、教师和学生带来一定损害的行为。
第二条 视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3 类。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相应类别的教学事故认定: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在5 分钟以内(含5 分钟,实验课视具体情况而定);
2.教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3.教师不认真备课,影响正常教学;
4.上课接打电话或授课中擅自离开教室5 分钟以上;
5.教学管理人员在调、串课后未上报或未及时通知学生,影响正常授课;
6.在监考过程中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聊天、打瞌睡、玩手机等;
7.监考人员擅自找他人代监考;
8.无特殊情况,教师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者;
9.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上报教学任务书和分发课表,导致教师未按时上课;
10.实验人员或实习指导教师未履行职责,擅自脱岗,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二)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在5-10 分钟(含10 分钟);
2.教师命题出现错误,导致学生无法正常答题;
3.教师评卷出现错误或核算分数错误者;
4.监考过程中擅自离岗10 分钟以上;
5.收卷时遗漏学生试卷,通过追查后找回;
6.教学管理人员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考场使用冲突或漏排情况;
7.未经教务处同意,提供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给校外单位或人员使用;
8.教学管理人员漏订、错订教材,致使学生开课一周后仍未得到教材;
9.一学期内发生2 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
(三)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悖道德规范及不健康的言论;
2.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 分钟及无故缺课;
3.擅自更改教学计划,削减学时和内容(包括实践教学);
4.侮辱、体罚或打击报复学生,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
5.监考教师对作弊行为刻意隐瞒、纵容包庇或协同作弊;
6.收卷时遗漏学生试卷,最终未能找回;
7.在试卷保管、印刷、传送过程中漏题、泄密或丢失;
8.登记成绩时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及利用考试牟取不正当利益;
9.教学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0.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籍档案,无法弥补。
11.实验室人员或实习指导教师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使学生遭受人身伤害或造成实验室、实习单位财产损失;
12.一学期内发生3 次(含)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2 次严重教学事故者。
第四条 对其它未列出的影响教学的情况,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当事人所在院(部)核实,通过调查、与当事人谈话、学生了解情况等途径查清事实,并依据第三条内容,填写《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表》(见附件),经教务处认定,报主管校长审批。《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表》同时报送当事人、当事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
第六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处理结果计入本人业务档案;对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将处理结果计入本人人事档案;对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并将处理结果计入本人人事档案。一年内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转离教师岗位。
第七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后两周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在受诉后两周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教学事故以年度为单位统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农垦校发〔2005〕34号)同时废止。
附表1: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