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利娥发布时间:2021-01-19浏览次数:29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全院各基层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所有党组织关系在我院的中共党员、预备党员应当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开始交纳党费。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等各类党员党费交纳计算基数和比例,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可以自愿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大额党费,由党员所在党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具有纪念性质的收据。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从党组织批准停止党籍之日起停止交纳党费;出国(境)保留党籍的党员,可在出国前向党组织明确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费。

第八条  学院党委指导所属党支部于每年年初(一般为 1 月)按上年12月党员工资情况核定当年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九条  党员应当每月向党支部交纳党费,并在党费收缴台账上签字确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对其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和各党支部应结合主题党日等活动,教育党员自觉、主动、亲自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使党员在交纳党费过程中强化党员意识。党支部可根据流动党员、活动困难党员、异地居住党员等群体的实际情况,探索采用网上交纳党费的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党支部须每月将收缴党费上交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每月将收缴党费上交学校党费账户,并于当月底前将党费收缴台账上交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将缴款单上交至学校财务部门。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将学院全年实收党费的30%返拨给学院党委,返拔额度由党委组织部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学院党委将学校返拨学院党费的60%按比例核拔给基层党支部,作为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经费,核拨额度由学院党委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其基本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党费支出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学院各党支部可根据支部年度党费使用额度预算(附件1),结合支部工作实际需要,向学院党委提出用款申请,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备案)表》(附件2)。学院党委按照党费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复核、备案等程序。其中,单项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并备案;1000元以下的,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复核并备案

第十七条  各支部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各支部当年未使用完的核拔党费划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党费工作,党支部具体负责党费的核算与收缴工作,对本支部党费收缴的及时性、完整性、足额性负责。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费的收据存根、收缴台账等要归档留存并妥善保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学院党委每年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党费工作书面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广大党员监督;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4月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党费使用审批(备案)表

党费使用审批(备案)表

党组织名称

党支部

负责人

姓  名


使用

时间


参与

人数


使用范围

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            □

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资料或设备            □

表彰先进                                □

补助困难党员                            □

主题党日活动                            □

其他:

具体内容

活动方案


具体列支

项目金额

会议费师资费场地费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门票费讲解费印刷费

资料费设备费表彰奖金

表彰奖品慰问金慰问品

其他费用

基层党组织

意见



签  字(盖章):   

年   月   日

党委组织部

审批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注:党费使用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在报销签字时提交此表备案;党费使用额度在1000元以上的,需事先提交此表审批,审批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