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利娥发布时间:2021-03-15浏览次数:278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工作顺利开展,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能力,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通过实施国家、省、校三级大创项目,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以启发探索、自主创新和个性发展为核心,即“做中学、学中思、思中创”的教学模式,在实践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二条 项目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A 类)、创业训练项目(B类)和创业实践项目(C 类)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进行创业训练。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项目级别。项目分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种级别,每个项目以获评最高项目级别予以立项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织机构。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项目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落实。学校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学院教学院长任组员。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和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处长担任,负责组织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指导学院开展项目的立项建设、中期检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学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校级项目的立项评审、省级项目推荐、中期检查评审、日常监督、结题验收、成果汇总和宣传等工作,并负责按照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要求

第五条 申报条件。我校大创项目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展,鼓励大一学生参加,鼓励学生跨年级、跨学院、跨专业组队申报。申请者需学有余力,具备一定的创新和实践能力。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 5 人。原则上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主持 1 项项目,参与项目不超过 2 项,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申报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学生可根据项目需要跨学科邀请指导教师。创新训练项目配备 1 位指导教师。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可配备 1-2 位指导教师,可聘请具有资历的校外指导教师与校内教师联合指导。原则上 1 名指导教师指导省级及以上项目未结题前不得指导其他省级及以上项目,但可同时指导 1-2 项校级项目。

第六条 研究期限。创新训练项目研究期限为 1 年。创业训练项目研究期限为 1-2 年。创业实践项目研究期限为 1-2 年。省级及以上项目自立项文件下发之日起,研究时间满 1 年,且达到结题要求的可申请结题验收。

第七条 选题要求。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选题范围主要涵盖:有关教师科研与技术开发(服务)课题中的子项目;开放实验室、实训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与训练项目;发明、创作、设计等制作项目;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结合科技创新的一切有待于创业实践的项目;专业性研究及创新项目,创业计划与职业规划创新项目;选题类项目(项目立项时教务处将发布选题指南);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等。项目在选题范围内可采取学生自主选题和教师指导选题两种方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运行。项目管理采用项目管理平台,注重项目运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运行过程包括:立项申报、季度总结、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展示等 5 个环节。

第九条 立项评审。每年 3-4 月按照省级主管部门部署,由教务处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立项评审流程如下:

1.按照教务处公布立项通知,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填写项目申请表。

2.依据评审指标体系,教务处、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采用PPT 汇报答辩的形式进行评选。

3.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结果将报学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批准,经公示后发文。

第十条 季度总结。项目在研究期间须进行 2 次季度总结,项目组须按照管理平台季度总结要求开展总结工作,由学院对照总结报告进行审查,督促项目组按时完成项目研究内容。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每年 4 月中旬进行,由学院负责组织开展本学院开展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流程如下:

1.自检自查。各项目组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填写中期检查报告,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学院检查。由学院负责并按照评审标准,组织专家通过学校项目管理平台进行在线评审或现场答辩评审等形式,对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3.结果评定。中期检查评定等级分为:通过(完成或超过项目计划安排)、暂缓通过(未能按时完成项目计划一半或一半以上)、未通过(项目未启动或进展缓慢)三个级别。各学院中期检查结束后须将检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4.结果公示。教务处对学院检查结果进行复审,并将中期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检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公示后可进行项目后期经费的报销;结论为“暂缓通过”的项目,需整改后进行再次审核,直至通过后方可进行报销;结论为“未通过”的项目,将停止项目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结题验收。学校每年 12 月组织开展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流程如下:

1.填写结题报告。项目组学生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填写结题验收书,并提交项目成果佐证材料。

2.结题答辩。教务处、各学院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答辩验收工作,结题验收采用 PPT 汇报的形式进行,评审专家须依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评审指标体系》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项目评审结果由学院统计后报教务处备案。

3.结果认定。按照评审指标体系,结题评审总评成绩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级,其中优秀为按时完成项目,取得多项成果,且具有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合格”为取得预期成果;“不合格”为未达到结题要求,不予结题。

4.各学院在完成结题验收工作后,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开展情况、研究过程、取得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项目收获与体会等。

5.学校复审。教务处将依据学院评审,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将通过查看结题验收书、审核项目成果的形式进行。通过复审的项目将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成果展示。项目结题验收结束后,各学院须组织结题评审结果为优秀的项目进行项目成果展示。

第十四条 项目延期。原则上项目须按期完成,对由于客观原因,如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影响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须申请项目延期,填写《延期申请单》,延期时间最多为 1 年。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过程中,指导教师、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的(如指导教师离职、学生退学等情况),须由项目组提前半年提交项目人员变更申请表,指导教师签字并说明变更原因,报送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终止。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予以终止。被终止的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再次申报同类项目,指导教师三年内不得承担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项目立项申请、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环节产生的相关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验收书等档案材料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和收集,并按照学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章 结题要求

第十八条 成果认定。项目成果包括研究论文、专利、工商营业执照、参加竞赛、竞赛获奖、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版权登记证书、实物、调研报告、商业计划书等内容,需与项目研究内容一致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研究论文须在正式公开发行刊物发表并由项目组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通讯作者,论文中需注明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中文核心期刊的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适用版本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且未被 SCISSCIEI 等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学术会议论文被 SCISSCIEI 等收录的均可计为中文核心期刊。

2.参赛获奖。须由项目组成员以项目研究内容或成果参加校级或省级以上创新创业类相关竞赛,竞赛以教务处通知为准。竞赛参加情况及获奖结果认定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3.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证书持有人第一名须为项目组成员,专利权人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4.工商营业执照中企业法人须为项目组学生。

第十九条 结题要求。结题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创新训练(A)项目。结题条件为(1)、(2)必备,(3)、(4)、(5)选其一。

1)完成研究报告 1 份。

2)国家级、省级项目至少参加两项竞赛(其中至少一项为省级及以上竞赛);校级项目至少参加一项竞赛。

3)国家级项目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1 篇,省级项目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1 篇。

4)国家级项目取得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 2 项;省级项目取得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项等 1 项;校级项目提供与研究内容相关的实物,如制作的仪器、模型、网站等。

5)国家级项目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以上;省级项目获得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校级项目获得校级竞赛二等奖以上。

2.创业训练(B)项目。结题条件为(1)、(2)必备,(3)、(4)、(5)、(6)选其一。

1)提供商业计划书 1 份以及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拟企业运行记录、参加企业实践活动记录、创业报告等资料。

2)国家级、省级项目至少参加两项竞赛(其中至少一项为省级及以上竞赛);校级项目至少参加一项竞赛。

3)国家级项目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1 篇,省级项目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 1 篇。

4)国家级项目取得发明专利 1 项或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 2 项等;省级取得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 1 项。

5)国家级项目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以上;省级项目获得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校级项目获得校级竞赛二等奖以上。

6)省级及以上项目注册成立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注册代码等;校级项目依托固定场所、模拟开展业务,且由固定场所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3.创业实践(C)项目。结题条件为(1)(2)(3)必备,(4)(5)(6)选其一。

1)完成商业计划书 1 份。

2)国家级、省级项目至少参加两项竞赛(其中至少一项省级及以上竞赛),校级项目至少参加一项竞赛。

3)提供项目整体实践成果,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盈利能力、员工数量、银行流水,企业运营状况等。

4)省级及以上项目注册成立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注册代码等,且入驻孵化基地(校内外均可)三个月以上;校级项目依托固定场所开展业务,由固定场所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5)国家级项目获得国家级竞赛三等奖以上;省级项目获得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校级项目获得校级竞赛二等奖以上。

6)项目所获投资人或投资机构 5 万元以上,需提供投资合同且经费到帐。

第二十条 成果管理。项目取得的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各学院负责对本单位结题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成果符合要求,并在每年结题验收后对成果进行详细统计,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训练项目”专门账户,按要求对国家级、省级项目予以匹配(学校根据省拨经费情况调整支持额度),一经审定,限额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上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教务处、财务处审批。教务处根据项目年度建设目标,提出经费预算方案,财务处审核批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经费使用。按项目进行建账。项目启动资金为总经费的 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 30%的经费,结题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20%的经费。项目结题十个月后停止经费报销。

第二十三条 经费报销。经费使用权归学生团队,但需经指导教师审核批准,学院监督经费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得提取任何酬金。报销须由项目团队学生进行,经指导教师、学院教学院长、计划财务处分管副处长签字后方可报销,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经费主要用于项目所需的必要开支,未列入使用范围的经费将不予支付。

1.项目所需的图书费、资料费、论文打印所需耗材、论文版面费、评审鉴定费、实验测试费、专利申请费、小型存储设备购置费。图书费、资料费、论文打印所需耗材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 20%,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2.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药品、化学试剂等耗材)购置费。

3.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确需外出调研的项目可报销车票、住宿、出差补助等差旅费用,出差补助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补助管理办法执行,包括项目组参加竞赛发生的差旅费用。

4.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类项目可对项目运营过程中所需的办公室租赁、基本办公用品采购、工商注册等相关费用进行报销。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场地支持。各学院须为项目免费提供实验场地、设备、技术指导等方面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应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五条 学分奖励。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可申请创新实践学分;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的项目级别,项目主持人可分别获得 4 学分、3 学分、2 学分的奖励,项目组其他成员可分别获得 3 学分、2 学分、1 学分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项目成果。结题获得“优秀”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经学生(限项目负责人,项目结题时为大三或大四学生)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并经学校审查通过后,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经审核鉴定后可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须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