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实验教学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时间:2021-06-09浏览:29


根据农垦校发〔201786 号文件,参考农垦校发〔20131 号、校教务发〔201454 号文件精神,本着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有关规定、制度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实验教学任课教师岗位职责。

实验任课教师要在实验中心主任的领导下,职责分明,分工合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应积极认真完成以下各项任务:

       1. 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任课教师应行驶实验技术人员相应的职责,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中心主任领导,尊重管理人员职权。

       2. 实验任课教师须在课前写好教案、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并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实验项目和学时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时,应由向实验中心主任提出,经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批。

       3. 实验任课教师需按照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对课程需要的实验试剂、耗材以及试验用动物填写申报计划。

       4. 实验任课教师在实验课前应预先试做、试测,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5. 学生首次做实验,实验任课教师需向学委索要本学年《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成绩,成绩不合格或没有参与考试者,不允许参加实验课程学习。

      6. 实验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学生爱护仪器设备,注意安全,保护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求学生上课时必须穿白大褂;要求学生尊重实验用动物,不得拍照上传网络。如有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指导,任课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按不及格处理其该项实验成绩。

       7. 实验任课教师对实验课应严格考勤。因故缺课的学生,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实验。学生提出补做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补做时间。对无故缺课者应责令其补做,并酌情对考核成绩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8. 在上实验课时,实验任课教师必须全程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改进实验教学方法。

       9. 实验任课教师要充分利用上课时间,不得提前下课。

       10. 实验任课教师在实验课结束时应及时检查验收仪器设备及耗材,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处理。敦促学生对试验台、实验室地面、实验仪器进行整理,保持实验室卫生。

       11. 学生实验课成绩须由实验任课教师、系主任签字方可生效,成绩单在实验结束一周内报学院综合办公室存档。

       12. 实验任课教师在试验系统填报实验课的相关数据情况。如有实验项目的更改,请及时在填报系统中更新。

       13. 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教育学生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必须培训学生掌握仪器设备使用技术后方可独立进行操作,否则学生造成的损失,由指导教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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