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一) 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 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二)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满 3 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019 年及其以后年度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 (区) 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三)由县(区) 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学生毕业高校。
1.省属院校
(1)毕业高校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盖章并汇总,报送至黑龙江省教育服务中心,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高校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并将材料退回学生本人。
(2) 黑龙江省教育服务中心收到省属院校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批确认,将最终审核通过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
(3)资金审批拨付后,各高校负责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汇至学生银行卡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2.市属院校
(1)毕业高校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盖章并汇总,报送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高校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并将材料退回学生本人。
(2) 各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收到各市属院校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批确认,将最终学生名单通知各高校。
(3) 资金审批拨付后,各高校负责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汇至学生银行卡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二、材料报送
(一)学生本人需报送给毕业院校的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 (正反面打印到一张 A4 纸上)。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2.毕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正反面复印到一张 A4 纸上)
4.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协议书正反面复印到 A4 纸的正反面
5.满 3 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
6.低保证复印件 (2019 年及其以后年度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
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 (区)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7.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 (2019 年及其以后年度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
低保发放记录 (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 复印件上加盖县(区)民政局公章。
8.学生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由于各高校财务对银行卡要求不一,请毕业生与毕业高校直接咨询)
9.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还需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 1-9 顺序排好装订,一式两份
(二)高校报送材料
高校收到学生报送的材料并审核确认后,一份存档,份报送,同时报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原件(盖学校公章) 和电子版表格各一份。省属院校报送至黑龙江省教育服务中心,市属院校报送至各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