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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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可设立若干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教育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

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

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审实施方案,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 10 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 11 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