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基层学费就业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时间:2023-08-24浏览:3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自 2019年起(2019 年及其以后毕业生),我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享受同等政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应届毕业生是指我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一)工作地点在我省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二)我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三)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我校非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在满足前两条的基础上,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七条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九条 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方式发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

(二)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满 3 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019 年及其以后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银行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三)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送达学院。

(四)基层学院、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对学生情况进行逐级审核。在每年 10 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级学生资助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工作地点在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

第十二条 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时间未满 36 个月的,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基层单位,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单位变动后不属基层单位的,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补偿代偿资金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