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四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十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以下简称《申请表 I》,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并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学院。
(二)计划财务处对提交《申请表 I》的学生,依据学生入伍时间,审核学生入伍前已完成的规定修业年限,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或用于缴纳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在《申请表 I》上加盖公章。学生处审核入伍前已完成的规定修业年限学费补偿金额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在《申请表 I》上加盖公章。
(三)生源地入伍的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从学校入伍的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I》交至武装部。学生被批准入伍后,由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 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生源地入伍学生将《申请表 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另附贷款材料,寄送至学院,从学校入伍学生由武装部返还学院。
(五)学院在收到学生《申请表 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处报送相应材料。
(六)学生处对各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应材料。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已经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转专业学生另附转专业文件。学生将材料提交给学院,学院在收到学生《申请表Ⅱ》原件和退役证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审核。
(二)计划财务处对提交《申请表Ⅱ》的学生,依据学生退伍时间、复学时间和退役入学报到时间,审核学生退役后剩余的规定修业年限应缴纳的学费金额及学费减免金额,在《申请表Ⅱ》上加盖公章。
(三)学生处审核退役后剩余的规定修业年限学费减免金额,在《申请表Ⅱ》上加盖公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应材料。符合条件的,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二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收到退回名单后,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并将收回资金上缴至省级资助部门。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准确掌握本学院生源地入伍、学校入伍、退伍的在校生、毕业生和新生名单,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1.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
2.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