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地域市、县、区)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
第三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我校在读的本科生(含预科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其中:外省籍考入我校的,原则上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贷款,对个别省份尚未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的,或未能及时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可向我校申请校园地贷款。
(四)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 助学贷款一次性申请,按年度续约、审批和发放。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 16000 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超过 22 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学习年度加 15 年确定,学制超过 7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如贷款学生专升本或考取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展期。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当年 8 月 1日起由学生自付全额利息。毕业后前 5 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 60 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 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第八条 经办银行核算由国家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经学校确认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九条 各学院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新贷、续贷、还款等相关工作,并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办理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在贷款学生毕业前夕组织集中填写毕业生信息表和签订还款确认书,对其就业去向做好登记,协助银行催收到期本息。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国家资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并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途径,对完善我校助学资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做好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好这项惠及民生的助学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各学院积极开展好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协调工作,以学生需求为导向,自主选择办理贷款类型,不可推诿工作,要保证广大学生及时准确了解应享受的受助权利和应履行的还贷义务。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