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5-10-23

为勤俭节约、增强师生爱护公物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1.使用仪器设备,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要赔偿。

2.凡属下列原因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为责任事故:

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损坏的;

2)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性能、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而造成损坏的;

3)未经批准私自拆卸或改装而造成损坏的;

4)未经仪器管理人员批准擅自操作,或学生不听从指导而造成损坏的;

5)管理人员私自外借仪器设备造成损坏、丢失的;

6)其他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3.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检查确认修理后可恢复原状,且能投入正常使用的,当事人承担该仪器设备的修理费。

4.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检查确认无法修复,难以投入正常使用或丢失的,当事人负责全额赔偿。

5.有关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拖欠不办者,要加重赔偿。

6.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工作应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力戒随意性,杜绝因人而异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