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于实验室集中了大量的仪器设备和化学药品,甚至还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全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大事,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安全

第二条 做带有爆炸性物质的实验时,应使用具有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和设备,操作时切忌以脸面正对危险体,必要时应戴上防爆面具。

第三条 实验室里有易燃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撇离人员并迅速开门窗通风,检查泄漏处并及时进行修理。在未完全排除前,不准点火,也不得接通电源。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应装设通风排毒用的通风橱,在使用大量易挥发毒物的实验室应装设排风扇等强通风设备,减少毒物在室内逸出。

第五条 一切危险品及化学药剂,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发放、使用,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

第六条 实验所产生有害废弃物不得随意堆放和排放,需要放置指定废弃物中转站。

第四章  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使用安全

第七条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分类管理。

第八条 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废弃物,必须先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

第九条 所有废弃物必须进行分类暂储,贴上标签,送至实验废弃物中转站。

第五章  实验动物、生物使用安全

第十条 针对实验使用的牛和羊,必须带有检疫合格证明,否则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 落实实验室清洁卫生和消毒灭菌制度,控制实验设施内物品、空气等达到洁净或无菌程度。防止昆虫、野鼠等动物进入实验室或实验室动物外逃,严防疾病传入,杜绝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设施内产生的废弃物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非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实验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后,送至实验废弃物中转站。

第六章  基因工程生物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使用遗传工程产品时,实验室应经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遗传工程体应贮存在特定设备内。贮放场所的物理控制应与安全等级相适应。遗传工程体贮放场所,做到“双人双锁、双人领用”。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编制遗传工程体的贮存目录清单,以备核查。

第七章  用电设备使用安全

第十五条 使用动力电时,应先检查电源开关,电机和设备各部分是否良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以避免触电或燃烧事故发生。注意保持电线和电器设备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

第十七条 没有掌握电器安全操作的人员不得擅自改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

第十八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