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邹淑媛发布时间:2023-06-08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工作,依教育部等五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 [2019]19 ) 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黑财规审 [2020] 5  ) 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 ) 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参评学年,全学年的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需达到班级前 30%,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科目;( ) 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第八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 附件 )

第九条 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复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材料并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决议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应该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批复意见后,学校一次性足额将奖学金直接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学生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如发现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修订) (农垦校发 [2019] 139 ) 同时废止。

附件: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